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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期中分派制——民國108年1月25日經商字第10800006700號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一、按公司法第228條之1第5項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4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惟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是否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公司法並無限制規定,可由公司自行決定二、公司為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係以上次分配後之期末未分配餘額,加計本季或前半會計年度之淨利,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於可分派盈餘數額內分派之。至於年度終了之盈餘分派,亦以上次分配後之期末未分配餘額,加計第4季或後半會計年度之淨利或虧損為可分派盈餘數額,累積數額如為負數,因無盈餘即不得分派(第232條第2項參照),應累積為下年度之期初數額。是以,公司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於可分派盈餘為正數之數額內分派,縱然年度終了之可分派盈餘數額為負數,亦無所謂超額分派或透支盈餘之情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期中分派制盈餘分派財務報表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907 (2019: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內線交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董事——民國108年1月29日經商字第10800002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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