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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802 (201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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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忠實義務——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原審就上訴人之行為是否致大○公司受有各該年度之投資損失,並未調查審認,徒以尚○公司以1元投資通○公司、大○公司借貸尚○公司及尚○公司借貸通○公司之款項,認定為大○公司受有損害,不無可議。且原審認定尚○公司係以1元投資通○公司,取得50.36%股份,非與之合併,故不承受該公司之虧損,該虧損亦不列為大○公司所受損害之計算基礎。果爾,尚○公司以1元投資通○公司之行為,是否致大○公司受有損害,尚非無疑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忠實義務
、
關係企業
、
違法貸款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802 (2018: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善意相對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董事會召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4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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