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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董事會召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49號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應由董事長先行召集董事會,再由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會。董事長未依上開程序先行召集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會,而逕以董事長名義召集股東會,僅屬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得否訴請法院撤銷決議之問題,究與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之情形有別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董事會召集股東會決議效力召集程序瑕疵無效撤銷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802 (2018: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忠實義務——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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