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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802 (201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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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善意相對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依證交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或有價證券於募集、發行時所交付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其善意之相對人,於認購該有價證券後受有損害者,得分別依證交法第32條第1項及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善意相對人
、
應募人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802 (2018: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操縱市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84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忠實義務——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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