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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802 (201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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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操縱市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84號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4款違法炒作股票罪之成立,除應考量上開法條所定構成要件外,對於行為人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特定有價證券行為,客觀上是否有致使該特定有價證券之價格,不能在自由市場供需競價下產生之情形,亦應一併考量。亦即本罪之成立,固不以該特定有價證券價格是否產生急遽變化之結果,或實質上是否達到所預期之高價或低價為必要。但仍須考量其行為客觀上是否有致該特定有價證券之價格,不能在自由市場因供需競價而產生之情形存在,始符合本罪之規範目的
起訖頁
1-4
關鍵詞
操縱市場
、
連續交易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802 (2018: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善意相對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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