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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裁判解任——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8號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依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公司董事本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尤以公開發行公司,既透過公開市場籌措資金,負責經營之董事會與其組成之董事,更負有正當經營公司並確保公司確實遵循內控制度、公司法、證交法及相關法令之義務,此亦屬公司治理之理念。是在解釋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有關董事「執行業務」之要件時,自不宜遽侷限於文義解釋之「業務」,僅以該行為與「公司經營之商業決策」是否有關為斷,而應探求該條文之立法目的與規範意旨為廣義解釋
起訖頁 1-4
關鍵詞 裁判解任董事執行業務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801 (2018: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受託義務——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72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犯罪所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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