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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受託義務——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72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按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其受有報酬者,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此觀公司法第23條第1項、民法第535及544條規定自明。而所謂忠實執行業務係指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應充分取得並了解資訊,為公司謀取最大利益並防免公司受有損害;所謂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則係指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忠於職守之受任人,依交易上一般觀念所用之注意而言。是以公司負責人、受有報酬受任人依上述公司法及民法規定所負義務,與民法第184條規定之侵權行為責任自有不同
起訖頁 1-4
關鍵詞 受託義務忠實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801 (2018: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裁判解任——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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