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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711 (2017: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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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股份轉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73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按有限公司董事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依公司法第111條第3項規定,固應經其他全體股東同意,始生效力,惟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並不以事前預示或同時表示為限,在出資轉讓行為成立後,如獲其他全體股東同意,即生轉讓效力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股份轉讓
、
股東同意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控制公司——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公司應收之股款——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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