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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711 (2017: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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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司應收之股款——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9條第1、2項之規定係為貫徹資本確實原則及加強對債權人之保護,避免虛設公司並防免經濟犯罪之發生而設。因公司上開行為受有損害之第三人即得請求,不以與公司交易之第三人為限;且設立後再增資之股款,亦屬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公司應收之股款
、
股東並未實際繳納
、
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
公司負責人
、
各該股東
、
連帶賠償
、
公司
、
第三人
、
資本確實原則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股份轉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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