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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711 (2017: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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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控制公司——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8號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如從屬公司本身具有相當規模,且其盈虧足以影響控制公司之財務,而兼任此二公司董事之人復係以從屬公司董事之身分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控制公司依持股比例受有500萬元以上之損害時,除已致控制公司(即全體股東)權益受損外,亦對投資市場之正常運作造成相當之危害,仍應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構成要件
起訖頁
1-5
關鍵詞
控制公司
、
董事
、
違背職務
、
遭受損害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董事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4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股份轉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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