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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711 (2017: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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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董事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49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應由董事長先行召集董事會,再由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會。董事長未依上開程序先行召集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會,而逕以董事長名義召集股東會,僅屬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得否訴請法院撤銷決議之問題,與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之情形有別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董事長
、
股東會
、
召集程序違反法令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財務報告不實——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0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控制公司——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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