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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611 (2016: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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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監察人兼職禁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222條應屬強制規定,若違反,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該行為應屬無效,又所謂之無效,應解為後行為無效,亦即,原具有監察人身分之人,若未辭任監察人而就任經理人,則就任經理人之行為無效,反之亦然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監察人兼職禁止
、
後行為無效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611 (2016: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股東會代理出席——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9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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