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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611 (2016: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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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97號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依公司法第199條之1之立法理由觀之,該條係將實務上就董事任期中提前改選,但未同時於議程中就現任董事為決議解任,逕於新任董事就任日視為提前解任之運作予以明文化,而增訂之,俾釐清董事與公司之權益關係。可見該條立法目的在釐清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時,新舊董事任期問題,而非規定任期未屆滿期董事選任或解任之方式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
、
決議改選全體董事
、
視為提前解任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611 (2016: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監察人兼職禁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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