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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607 (201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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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股東會議程變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股東會固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惟如經股東會決議,非不得變更,且公司法並無明文限制股東會議程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股東會藉由內部自決方式,作程序事項之變更,並無不妥。是股東會主席經股東會決議後,暫停進行某一議案,而就先前因出席股份數不足而暫緩討論之「盈餘分派案」及「章程修正案」等議案進行議決,並未違法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股東會議程變更
、
股東會決議瑕疵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607 (2016: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假決議後股東會之性質及程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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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市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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