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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607 (201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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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證券交易市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9號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企業經營管理者,倘利用其資訊上之優勢,故意製作虛偽之財報申報或公告,既足使投資人誤以該企業之業績將有成長或有所轉機,而作出買賣股票之決定,衡量危險領域理論、蓋然性理論、武器平等原則及誠信原則等因素,就受害之投資人交易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規定予以減輕(降低證明度),俾符合資本市場之本質,並達成發展國民經濟,保障投資之目的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證券交易市場
、
虛偽之財報申報或公告
、
受害之投資人
、
交易因果關係
、
舉證責任
、
詐欺市場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607 (2016: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股東會議程變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載貨證券——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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