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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604 (201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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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揭穿公司面紗——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就母子公司而言,法院在適用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時,應審酌之因素固包括下列三項:1.子公司之股東人數與股權集中程度,即母公司是否過度控制子公司;2.子公司之債務是否源於該股東(控股公司即母公司)具有不法目的之詐欺行為等;3.子公司資本是否顯著不足承擔其所營事業可能產生之債務等情形。若子公司之債務非源於母公司利用子公司為工具之詐欺行為,債權人即不得要求公司股東,須負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責任
起訖頁
1-4
關鍵詞
揭穿公司面紗
、
公司人格否認理論
、
股東有限責任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604 (2016: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董事長——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3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有限公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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