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雖規定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但依同條第5項準用同法第57條之規定,僅關於公司營業上之事務有辦理之權,若其所代表者非公司營業上之事務,則不在代表權範圍之內,此項無權限之行為,不問第三人是否善意,非經公司承認,不能對於公司發生效力。縱代表者係公司營業上之事務,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所為交易行為,其有無經董事會決議對於交易對象而言,與公司對於董事長代表權之限制無異,為保障交易之安全,參酌公司法第58條規定,亦於第三人為善意時,股份有限公司始不得以未經董事會決議為由,否認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