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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604 (201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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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有限公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我國公司法就有限公司並無如同法第43條所定之無限公司股東,得以其信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之規範。且有限公司屬中間公司,具有人合與資合公司雙重性格。申言之,有限公司在股東彼此間之關係,偏重於人合公司之色彩;在公司資本方面,偏重於資合公司之色彩。又有限公司對外之信用基礎既重於其資本,則其股東之出資應以現金或現金以外之財產為限,不得以勞務或信用為出資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有限公司
、
勞務出資
、
信用出資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604 (2016: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揭穿公司面紗——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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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詐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金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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