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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遺產稅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查因遺產所生之稅捐、利息及罰鍰等公法上債務,就繼承人間之內部關係言,應由繼承人按其應繼分分擔之。繼承人墊支應由他繼承人分擔之稅捐等公法上債務者,自得請求他繼承人返還,此與遺產是否分割無涉。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固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惟各繼承人對於各遺產在分割前仍有潛在的應有部分,繼承人相互間,其權利之享受,應以應繼分之比例為計算之標準。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遺產稅捐公同共有潛在應有部分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302 (2023: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同居義務——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36號
該期刊-下一篇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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