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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同居義務——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36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夫妻互負同居及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001條前段、第111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除有民法第1001條但書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不能同居一家受扶養之特殊情形外,原則上夫妻應於雙方共同協議之住所履行上開法定義務。則在上開義務消滅前,縱使前揭住所為離家之一方所有,夫妻另一方為履行上開義務而居住於該住所,實為履行義務之必要行為,本質上仍非無權占有。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同居義務扶養義務無權占有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302 (2023: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鄰地通行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46號
該期刊-下一篇 遺產稅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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