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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固應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此項積極事實負舉證之責。惟因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就他人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舉證困難,而他方抗辯該事實為真,如就該事實之存否較舉證方更為接近證據,有證據偏在情形,法院應妥適運用訴訟指揮權,使非負舉證責任者就該待證之特定事項負事案解明之協力義務(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為真實完全及具體之陳述,以供舉證方據以反駁,俾法院綜合全辯論意旨憑以判斷。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證據偏在訴訟指揮事案解明協力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302 (2023: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遺產稅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
該期刊-下一篇 破產財團——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5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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