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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204 (202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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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共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0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之前,倘大樓之原地主、建商與各承購戶,就屬地下室作為停車場之管理使用範圍,訂有分管之約定,應解為該大樓共有人已默示同意成立分管契約;為維持共有物管理秩序之安定性,若受讓人知悉有該分管契約,或有可得知之情形,自應受其拘束。又數不動產之共有人雖有不同,惟其共有人全體就該數不動產之全部,成立分管暨交換使用協議,約定由部分共有人分管其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特定部分,或使用其他不動產內特定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該分管暨交換使用協議應屬有效。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共有
、
分管契約
、
默示同意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4 (2022: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承攬——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6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鄰地通行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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