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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204 (202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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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鄰地通行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52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民法創設鄰地通行權,旨在調和不動產利用上之衝突,發揮袋地之利用價值,而令周圍地之所有權及其他利用權人,負有容忍袋地所有權或其他利用人通行之義務。受僱人、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為民法第942條所明定。類此基於特定之從屬關係受他人指示而為占有者,僅係占有人之機關,其本身並非占有人,該占有之財產上法益原則上歸該指示之他人享有。僅在其為不動產所有人或民法第800條之1規定之權利人、利用人之占有輔助地位,始得通行周圍地。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鄰地通行權
、
占有人
、
占有輔助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4 (2022: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共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0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確認收養關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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