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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承攬——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6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民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民法第513條之抵押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而所稱預為抵押權之登記,乃係就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預先為暫時之抵押權登記,與抵押權設定登記尚屬有間,須俟不動產完成,定作人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地政機關將該抵押權登記內容登載於建築物他項權利部,始生預為登記之抵押權轉換為抵押權登記之效力,該抵押權方能成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承攬法定抵押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4 (2022: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報酬後付原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共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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