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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204 (202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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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報酬後付原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承攬採報酬後付原則,除當事人間另有特約外,承攬人於工作完成後,始得請求報酬。工程實務雖多採用分期估驗付款及結算工程款給付方式,惟承攬契約之工程款債權仍為一體,僅係其付款方式為可分期給付而已。而一般估驗款不涉及工程驗收交付,僅在確認估驗期間內已完成工程之數量與價值,如估驗計價有爭議,各期估驗工程款數額即無法確定,定作人對工程估驗款之付款不視為工程之驗收,嗣後復發現錯誤得更正之,甚而在驗收時扣減等,尚不得以估驗請款時為消滅時效起算之時點。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報酬後付原則
、
估驗款
、
承攬報酬
、
請求權時效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4 (2022: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1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承攬——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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