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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時效完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0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惟按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固無中斷時效之可言,然既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仍為承認行為,自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且時效完成之利益,一經拋棄,即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債務人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又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以契約承諾該債務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民法第144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如知其債務已罹於時效,而仍以契約承諾該債務時,則可認為有時效抗辯權之拋棄。債務人縱不知該請求權時效已完成,然既經以契約承諾其債務,即仍有無因的債務承認之意思,自亦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拒絕履行該契約。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時效完成承認拋棄時效利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4 (2022: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未辦法人登記之寺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82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僱用人侵權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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