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倘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應屬非法人團體,其性質與法人類似。民法對於非法人團體未設規定,其法律關係之相關事項,基於同一法律理由,可類推適用民法之社團法人或有關規定。而寺廟之信徒大會若係最高意思機關,則召集信徒大會屬觀念通知之準法律行為,其瑕疵或效力問題,原則應類推適用民法之法律行為規定。又代理人有數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外,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民法第168條規定參照),否則為無權代理行為。基此,信徒大會應由數代理人召集,而未由全體代理人共同為之者,非經本人或全體代理人於信徒大會前承認,乃無召集權人所為召集,該信徒大會即非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形式上亦為不備成立要件之會議,其所為之決議當屬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