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行註冊制實踐中,證券交易所擁有對擬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企業進行審核的强大權力,是中國證監會註冊的前置程序,因此發行人就交易所的審核决定申請複審的權利應當得到更多關注。科創板作為註冊制改革的實驗地,已經獨立形成一套發行上市審核的內部救濟規則。然而,該規則存在救濟途徑過於單一、複審機構缺乏中立性和權威性、複審機構權力邊界不明以及複審程序淪為審議程序的附隨等缺陷。對此,應以現有制度為基礎、以程序正義理念為指導,借鑒行政覆議制度和國外實踐經驗,建立更加多層次、更具獨立性和權威性、職權更加明確的內部複審機制,以此保障發行人獲得充分的內部救濟,完善交易所的上市審核功能,最終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