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洋環境法的司法强化對於中國推動構建海洋命運共同體富有啓發意義。《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爭端解决機制框架下的强制程序為此司法强化提供了制度化的運作場域。縱觀相關司法判例,海洋環境保護成為國際司法機構發布臨時措施命令和確立管轄權的重要考量因素,以至於海洋爭端司法裁决出現了“環境導向”。國際司法機構奉行動態解釋的路徑,從實體法和程序法層面不斷强化國際海洋環境法的相關原則和義務,具體包括:海洋環境保護的一般性義務、勤勉義務、合作義務、風險預防原則、環境影響評估義務,以及通知、磋商和調查義務。有鑒於此,在海洋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指引下,中國應在全球海洋治理進程中發揮建設性的作用,落實海洋可持續發展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