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輪公司法改革正值我國邁入高質量發展階段,堅持新發展理念的時代背景之中,社會基礎和經濟環境的生態性轉向决定了公司法向生態型變遷的必然性,奠定了未來公司法發展的大趨勢,因此,如何把握此次修改契機打造一部服務於社會生態系統的公司法是實現公司法現代化的必由路徑及要義所在。在社會生態系統中,公司不斷與制度環境、經濟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發生交互關係,彼此間相互影響、相互依存。生態型公司法理論打破了公司內外部環境界限,把握公司的特殊性及其與社會環境之間的緊密聯繫,將公司看作一個既獨立又彼此聯繫的生態系統。該理論是對“理性經濟人”假設、“股東至上”理論的否定和對利益相關者理論、公司社會責任理論、企業公民觀、ESG理念等重要理論的整合與提升。生態型公司法以可持續發展為核心,強調社會整體利益,重視權利保護,追求最多數人利益的實現。公司法發展所面臨的主要矛盾的轉化奠定了生態型公司法確立的可能性,而基於不同價值取向的公司法的比較分析明確了公司法生態型轉向的必要性。我國公司法深受傳統理論影響存在重個體輕整體、重權益輕責任、重短期輕長期的生態失衡的缺憾,生態目標的缺失、生態性條款的簡陋、生態利益保護不足的規範偏失造成公司文化理念偏差、生態責任承擔不足和權益保護失衡的後果。對此,生態型公司法的構建應定位於可持續規範、適應性規範、共治性規範,以一般條款的形式確立生態理念和完善生態目標,並對具有典型性的社會責任制度、利益相關者條款進行設計,逐步引導生態型公司法的構建與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