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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資本市場於2004年6月中旬起,先後爆發博達科技公司、訊碟科技公司及皇統科技公司虛增業績以美化財報等弊案,引起各界對於財務報告不實之重視。台灣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可見,財務報告除財務報表外,尚包括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至於所稱財務報表,依台灣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則包括下列各種報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五、其他財務報表。同法第28條第2項還規定,以上各種財務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並視為各該報表之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