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地方議員詐領助理費案件層出不窮,足見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與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皆有所缺漏。前者主管機關獨立性不足,亦欠缺將地方議員財產上網公告之機制;後者雖有助理費津貼總額之規定,卻對人員數額與薪資額度存在過多之限制,亦無針對月薪以外支付模式之設計,無法真正合乎司法實務所採用「總額不變、彈性多元運用」之要求。因此,本文針對公職人員財產揭露制度與議會助理費用津貼提出改革之建議,希望能有效解決或緩和現今地方議員詐領助理費之爭議。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改革,本文認為可修法賦予地方議員將申報內容上網公告之法定義務。另於地方代表助理費補助改革,本文參考美國法,建議地方議員人事費用的人員數額、薪資標準與計費方式皆可放寬。甚至,可參考美國參議院人事費用補貼制度,使助理費補助可與其他類型津貼或補助相互挪用,只要限於公務用途即可,用以增加議會助理費補助使用之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