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人口老齡化與政府職能轉變的大背景下,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越來越受地方政府推崇。審視當下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合同,可清晰發現行政機關仍秉持著傳統的命令-控制邏輯,使合同在締結、履行和違約時均存在一定風險。究其原因,合同性質劃分的二元思維模式產生了根深蒂固的影響。對此,德國雙階理論提供了合同風險治理總體方案,通過行為約束架構指引和規范主體不當行為來分配風險;通過責任體系架構明確和懲罰不當行為來化解風險。在具體制度構建方面,可通過構建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完善合同爭議協商機制,明確不當行為法律責任,分別化解合同在締結、履行和違約階段的風險。在化解風險的同時,實現以社會力量調動養老服務購買積極性,推動政府職能的轉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