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期間,中央以及地方為推動疫情防控工作的整體安排與資源調配,設置中央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疫情應對處置領導小組等形式的臨時機構。臨時機構的法律地位、權力架構和運作方式等問題受到法學理論的關注和重視。臨時機構作為一種協調機制的組織形式,強調分權基礎之上的整合協作和行政任務的整體推進。臨時機構作為行政組織形式,不屬于法律保留事項,其通過授權或委托取得相對獨立的管理職能,但通常不能承擔法律責任。臨時機構擴展了行政組織的基本形態和類型化,為行政組織法理論的拓展與深化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臨時機構的行政組織法構建必須立足于我國行政管理實踐,以行政任務為圭臬,以行政協作為價值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