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存在一種""沖突性的角色假定"",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合作因為公司成立或聘任關系的形成而很快轉化為競爭。公司法正是在此種競爭主義結構基礎上構造出來的。由此,以競爭過程中的機會主義行為為基礎的三類代理問題成為公司法中的核心問題。可是,公司諸利益主體之間的合作關系是如何直接轉化為競爭關系的?這可能與商法受到達爾文主義的影響關系密切。達爾文揭示的""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競爭主義邏輯,是西方近三百年來市場經濟法制度的觀念基礎,也使得作為市場主體秩序基礎的公司法養成一種競爭主義的結構。但人類是群體性動物,合作才是其存續的基礎,公司組織更是以合作為前提而成立,""合作而非競爭""才是人類(包括公司)社會的主旋律。這是因為合作不僅可以節省交易成本、增加收益,還可包容創新。以合作主義為基礎,公司法改革應實現以下轉型:其一,公司治理應當從競爭性治理走向合作治理,淡化競爭性的公司治理結構;其二,節省強制,擴張公司內全員性激勵性規范的開發空間,尤其是要認可熟人交易的合理性,緩和對關聯交易的""不友好""規制立場;其三,節制訴權,公司法要改變""賦予訴權""解決糾紛的習慣,從""合則來不合則斗(訴)""轉向""合則來不合則去(調)"";其四,便利投資者退出,充分運用各類金融工具,引導形成多樣化的主體退出機制,促進信托/理財融資方式退出機制的形成;其五,堅持整體性管理的觀念,一體性解決營利性公司和非營利性公司的問題。一旦公司法的改革方向從競爭主義走向合作主義,我們就會看到另一種超越傳統競爭邏輯的公司法景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