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時代,海量信息的發布和傳播,降低了個人對網絡信息真偽的判斷能力,也為網絡虛假信息的產生提供了天然土壤。網絡虛假信息具有傳播的快速性、受眾的盲從性,以及通過公眾討論難以判斷信息的真實性等特點,網絡虛假信息會造成特定受害人的重大損害,甚至嚴重影響到社會的正常秩序。因此,需要私法與公法相互配合予以規制。《民法典》增加了網絡平臺對網絡虛假信息的審核義務和責任,進一步完善了有關防范網絡虛假信息傳播的規則。《民法典》通過在人格權編中規定人格權請求權、禁令規則,以及更正、刪除等規則,不僅與侵權責任編的規定相互配合,而且與公法規制方法相得益彰,《民法典》的貫徹實施必將在有效遏制網絡虛假信息的發布和傳播方面發揮其獨特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