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專章規定民事責任制度源于《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確立了責任與債分離的邏輯,將民事責任區分為制裁不法行為的民事責任和維護狀態的民事責任。《物權法》脫離了《民法通則》責任與債分離的邏輯,既沒有回歸傳統民法的請求權保護邏輯,又表現出物權請求權和民事責任的混亂關系。《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責任包含了絕對權請求權的內容,加劇了混亂關系。而《民法典》必須在解釋論上做到體系一致,所以需要在理論上構建民事責任制度的體系邏輯,將返還財產、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等作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以外的一種保護絕對權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則應該限定在恢復原狀和在物的毀損、滅失等絕對權不可恢復情況下的損害賠償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