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共同犯罪立法中存在分工分類法與區分制的論證空間。區分制下共犯從屬性之要義在于,使共犯成立范圍受到各罪構成要件的拘束。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意味著共同犯罪人之間必須存在意思聯絡。無論是正犯不法本身之證成,還是正犯與共犯之區分,均不能不借助故意要素。在區分""違法意義上的犯罪""和""違法且有責意義上的犯罪""的前提下,限制從屬性要求共犯的成立從屬于正犯的不法,這使得共犯的成立也應從屬于正犯之故意。主張放棄共犯從屬于正犯故意的做法,會破壞不同構成要件之間的界限,損害奠基于構成要件明確性的刑法保障功能。至于共犯成立從屬于正犯故意所帶來的所謂""處罰漏洞"",不過是忽略了""共犯的未遂""以及預備、過失犯罪之處罰條款所導致,并不能算作真正的""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