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典的編纂已提上議程,法典的編章結構設計方案已成為理論研究的首要議題之一。環境法典的結構是立法指導思想的具體體現,是法典調整范圍的直接反映,是立法技術的最終呈現。比較可見,境外環境法典結構大致表現為以環境治理過程為主線、以生態環境要素為主線、以環境治理過程為主并輔以環境要素等三種構建思路。借鑒境外有益經驗,我國未來的環境法典可采用""總-分""體例下的混合結構模式,以人的可持續發展、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這三個更高層次的""核心要素""抽象并貫通分則編,并以生態環境責任單獨成編來支撐法典的完整架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