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審判為中心」和人民陪審制的改革中,刑事第一審程序的審理對象、審理程序和裁判主體呈現多元化發展趨勢,為保障第一審程序的中心地位並實現《人民陪審員法》的立法目標,第二審程序應在單一的複審制外,引入事後審查制,要求二審法院尊重陪審員參與所作的一審判決,原則上僅審查原判決是否「妥當」。目前,我國可在七人合議庭案件中率先試點事後審查制,同時在三人合議庭案件中維持複審制,逐步建立「雙軌制」的上訴審模式。未來,在強化第一審品質的基礎上,可擴大事後審查制的適用範圍,並遵循「審級聯動」的思路,塑造第一審和第二審之間「多元多軌」的上訴結構以及「金字塔型」的審級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