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第五章對商事權利作了規定,但該規定純屬為貫徹民商合一的立法指導思想而設,對商事權利的法律適用不具有實質意義。商事權利作為商事法律關係的內容,其特殊性與獨立性的內涵外延闡釋,可謂理解商法特殊性與獨立性的鑰匙。我國亟待確立商事權利理論體系,推動商事權利制度體系化,促使我國商法學科體系與規範體系走向成熟。商事權利可分為商事財產權和商事人格權,又可進一步分為基本商事權利和具體商事權利。某些商事權利,如商事留置權、商事承租權,雖然具有典型性,但因其僅存在於特定的商事關係中,不屬於普遍存在於各種商事關係中的商事權利,故只能作為具體商事權利。營業權、商業名稱權、商事信用權、商業秘密權、商業形象權、公平交易權則系商主體普遍擁有、依法應予保護的基本商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