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於基本權利,基本義務有其獨特的邏輯結構和話語體系。納稅基本義務的意義不僅在於對公民納稅法律義務的憲法設定,同時作為憲法委託,構成立法者制定稅收法的憲法依據,納稅基本義務並非自然義務或道德義務,而是憲法確立的法律義務。憲法上納稅基本義務具有不同於法律上納稅義務的本質特徵和規範效力,其構成判斷法律上納稅義務合憲性的標準。我國公民私有財產權受法律保護的憲法規定,為納稅基本義務確立了正當性的憲法基礎。納稅義務的正當性基礎並非基於國家對暴力的合法壟斷進行的強制而在於納稅人的同意,表現為由納稅人參與的民主機制,由稅收立法的議會保留形成的徵稅者與納稅者之間的契約。如果沒有憲法依據,法律甚至行政命令可以直接規定公民的納稅義務,徵稅權就會演變為缺乏制約的專斷權力。因此,納稅義務法定的基礎是納稅義務的憲定,稅收法律保留的前提是稅收憲法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