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確認程序屬於非訟程序,司法確認程序的價值取向在於滿足當事人的多元解紛需求和實現司法效率;優化司法確認程序的目的在於引領、推動和保障非訴訟調解的發展。在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過程中,人民法院就優化司法確認程序進行了一系列探索,積累了一些實踐經驗。為實現司法確認程序的價值目標,我國有必要進一步優化司法確認程序。為此,我國應當完善司法確認程序啟動方式,完善調解協議審查內容、審查方式以及司法確認裁定瑕疵救濟程序,完善訴前調解制度以拓展司法確認程序的適用,完善審判質效指標體系以提升人民法院委派訴前調解和司法確認的積極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