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團體於1999年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期待政府設置一個符合《巴黎原則》的獨立人權機關。其後政府和公民團體陸續提出多個版本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與《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然而因政府對於國家人權委員會(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以下簡稱NHRC)之功能以及如何設置缺乏完整規劃,提出的草案包括設置於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或五院以外獨立機關等,眾說紛紜。因此NHRC之設置屢遭延宕,一直到2017年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以下簡稱人約盟)邀請國際專家來台評估並提出建議報告後,政府才具體定案。《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組織法》)於2019年12月10日通過,將NHRC設置在監察院。(黃嵩立、黃怡碧,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