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立法管轄權是主權國家以國內立法的方式,直接規範域外實體和行為的權力,是國家主權在法律制定權能上的體現。域外立法管轄權是一個國際法問題,其行使需要受到國際法的規範與制約。國際法上的相關規則並不清晰,使得域外立法管轄成為國際法最為棘手的問題之一。當今國際法上域外立法管轄權有“法無禁止即許可”和“法無許可即禁止”兩種學說。不論哪種學說在實踐中均容易被濫用,造成域外立法管轄的過度化。新的“彈性禁止說”結合了真實聯繫原則和適度性原則,一方面以靈活的連接點建立立法管轄基礎;另一方面利用手段的適度性,防止不當立法。域外立法管轄在真實聯繫與適度管轄的相互作用之間,達到國家間利益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