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買賣”並非立法語言,《唐律疏議》中的“人口買賣”主要包括立法直接列舉的四類犯罪行為“略”與“略賣”,“和誘”與“和誘賣”,“和同相賣”以及“知情故買”。“販賣”行為的分類依據主要是被賣者的主觀意志,具體量刑受到等級、身份等因素的直接影響。立法針對將良人賣為奴婢、部曲、妻妾子孫等不同情節列舉了相應刑種與刑等,以此作為基本刑,賣部曲、奴婢及其他相關犯罪行為多在此基礎上加减刑等。“知情故買”的入刑門檻極低,具體量刑比照相應“販賣”行為减一等或加一等,刑罰適用仍受等級、身份等因素的影響。立法針對略、略賣良人為奴婢設置了死刑,並通過立法解釋擴大了死刑適用範圍,“販賣”十歲以下之人或者“販賣”過程中造成他人傷害,皆處以絞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