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删除真實信息或者有償發布虛假信息等網絡公關行為嚴重擾亂網絡空間秩序,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必要性,但是有關司法解釋依照非法經營罪追究有償删除虛假信息行為責任的做法,背離了非法經營罪的規範目的,也造成了不合理的司法裁判結果。其癥結在於未能準確解讀網絡信息秩序的法益內涵,以及法益理論喪失了對罪名構成要件的約束機能。網絡信息秩序的法益,源自公民的網絡信息知情權和信息自决權,是雙層次構造的法益類型。網絡信息秩序法益的第一層次是網絡信息的真實性,第二層次是網絡信息的自由流動性。在網絡信息秩序法益的指導下,應當重新對網絡公關行為進行規則完善,將部分行為除罪化,並將其餘行為納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規制框架,以尋求立法正當性與邏輯合理性的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