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刑事證明客觀化的現象,近年來更是伴隨著對刑事錯案的深刻反思而得到强化。强調客觀證據和必然性推論在事實認定中的作用,對保障查明事實、貫徹“疑罪從無”具有積極意義,但同時也帶來了放縱犯罪和證明僵化的弊端。片面的“客觀化”並不是實現發現真實目的的必然路徑。刑事證明的本質是依據證據和推論獲取具有高度蓋然性的事實認定結論。裁判者運用整體主義解釋的方法進行事實認定,需要依賴補助證據與或然性法則。對“客觀證明”的理解,不能狹義地局限於對客觀證據或實物證據的絕對要求,亦不能片面排斥或然性推論,而是要區分情形、辯證對待,依據事實認定的一般性原理對證據、推論及證明標準進行合理規範,從而促使裁判結論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觀真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