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訂具有增修範圍相對集中、犯罪圈進一步擴大、處罰嚴厲程度調整三個顯著特徵。此次修法從宏觀層面而言順應了社會的形勢變遷,從微觀層面而言則是對具體實踐應對不足而進行的規範補給,集中貫徹和體現了積極刑法觀的價值指引。在刑法參與社會治理的過程中,積極刑法觀具有現實意義,但對於立法的過度擴張需要保持警惕。一方面,應當充分發揮憲法性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機能,從法益這一理論原點實現對立法的反思性控制;另一方面,對''但書''條款應當審慎適用,充分發揮法益概念的解釋規制機能,以實現規範上的平衡。在實質解釋的方法上,應當以個人法益為原點,在罪刑法定原則的範圍內,對直接關涉個人法益的部分進行擴張解釋,而對距離公民個人法益較遠的部分則進行適度限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