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責任始有處罰”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新《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2款的規定打破了行政處罰不考察違法者主觀認識的既定模式,將主觀過錯納入行政處罰的考量。進一步要確立起明確的過錯責任原則,這是主客觀相統一立法理念與責罰相當原則的基本要求,在域外法上具有成熟的例證可資借鑒,在我國法律實踐中也積累了豐富經驗。違法者主觀認識的內容主要包括故意、過失以及認識錯誤,基於行政處罰的一般原理,故意和過失是處罰構成的主觀要件,認識錯誤則在構成要件錯誤和禁止錯誤的分類基礎上産生是否阻卻故意、區分責任大小的不同法律後果。對違法者主觀認識的判定,應該按照法理確立判定標準,彰顯過錯責任原則的主導地位,同時通過空白要件的形式允許其他法律法規創設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範圍。 |